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保滨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94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给付原告。案件款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0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