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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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贷款本金91619.38元、利息8211.90元、罚息4555.82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清河区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013222-S1-G1)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