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 太原市春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市春泰运输有限公司运费40692.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4069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32元、减半收取计408.66元,诉讼保全费430元,共计838.66元,由被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