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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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二、被告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利息631849元(以5125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自2017年11月24日起,以5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计算全部债务清偿日止; 三、被告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被告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项被告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天蓬牧业有限公司、江西五湖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盛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蓬牧业有限公司、江西五湖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盛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02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8025.91元由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五湖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盛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天蓬牧业有限公司、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