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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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山东省寿光市新华书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房屋折价款5095716元(1498.74平方米*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0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69400元,由原告负担17385元,由被告潍坊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