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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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扬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临朐东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朐东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BVS-P0011028、BVS-P0011044、BVS-P0011057号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临朐东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朐东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