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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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9996.66元及利息(2016年6月29日前的利息590元;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28日,按照月利率7.5‰计算;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4月7日,按照月利率9.75‰计算,含已偿还的0.24元;以本金39996.6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9.7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