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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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98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49980元为基数,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每月百分之五计算(每月限额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