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刘惜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欠款本金21062.1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至2017年10月20日为6403.73元,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

二、被告***、吴刘惜到于上项付款的同时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支付滞纳金3324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上列两项债权的范围内对被告***的粤D×××××号三菱牌汽车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财产保全费328元,共计680元,由被告***、吴刘惜到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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