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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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昌黎县亨达汽车维护厂 秦皇岛市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4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