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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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200万元、违约金10万元、担保费2.8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从代偿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起算时间及金额:2019年1月29日起算102万元,2019年3月8日起算6万元,2020年5月8日起算92万元。利率标准: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42元,减半收取计13371元,由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36元,由被告***负担12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