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秦皇岛市骨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4757.62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为原告垫付款3860.4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4717元”;

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损失447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55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500元,由***负担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15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78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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