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 文水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阜平县宏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阜平县鑫旺石业有限公司 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合庆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赔付给原告***、***、***、***、***、***371517.8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12938.6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给第三人奇瑞微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车贷款110063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46287元。 五、终止第三人奇瑞微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新章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履行。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担32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