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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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龙卡信用卡透支本金33708.55元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截止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4349.49元,2019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45元,财产保全费400.58元,合计1152.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751.4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