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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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82万元的利息808.204万元(以本金582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40万元,还应支付利息368.20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82万元的利息(以本金582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305元,均由被告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