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
温州赫利佳日化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7执异212号

异议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徐叶明,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温州赫利佳日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58854-0,住***。

法定代表人:颜贻途。

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8746-0,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赫利佳日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对本院裁定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华路295弄36号201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称:上海市普陀区真华路295弄36号201室房产系异议申请人于1999年购买,于2017年直接登记于***名下,按揭款项也是异议申请人在支付,现全家七八口人都居住在该房子内。(2017)浙0327执3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上述房屋,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2017)浙0327执3012号执行裁定书并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执行裁定书、腾空公告、拍卖预告复印件各1份;3.水电费、燃气费户名、缴费记录复印件若干份;4.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申请执行人温州赫利佳日化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可证实异议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证据2,证实本院对涉案房屋上海市普陀区真华路295弄36号201室依法处置的事实;证据3,证实异议申请人系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人之一;证据4,证实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异议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转账用于涉案房屋按揭还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赫利佳日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7)浙0327执3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真××路××室房产,并发布腾空公告和拍卖预告。异议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7)浙0327执3012号执行裁定书并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公信的原则,上海市普陀区真华路295弄36号201室不动产权(房地产权证号:普2016027010号)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具有社会公信力。本案执行依据(2016)浙0327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州赫利佳日化有限公司货款9486803.98元及货款2893200元的利息,***、***、***、***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未果后,依法裁定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并无不当。故异议申请人***主张涉案房屋系其所有,于法无据,故其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民城

审判员  王新同

审判员  陈步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璐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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