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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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莲分理处 米易县安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米易县安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莲分理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839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莲分理处对编号为BPQF20170000364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对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莲分理处对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5元,由米易县安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