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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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下列款项: 1、借款本金50万元; 2、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046.64元); 3、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7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500元、鉴定费10200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鉴定费10200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