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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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喜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群光电能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高压线路检测费、高压线路维修费、生产设备检测维修费等共计91400元; 二、被告***、重庆喜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群光电能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停产代加工费117074元; 三、驳回原告群光电能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由被告***、重庆喜悦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群光电能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喜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转付原告群光电能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