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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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桂平市龙门纸箱包装厂 桂平市高贵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平市龙门纸箱包装厂应归还借款9900000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桂平市龙门纸箱包装厂应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止285467.03元,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平市龙门纸箱包装厂追偿; 五、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登记于桂平市高贵陶瓷有限公司用位名下位于桂平市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浔国用(xx)第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4234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市龙门纸箱包装厂、***、***、***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69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