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宝鸡高新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88159.8元。

二、由被告***承担复印费20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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