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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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3373.3元(110000元-刘全洪赔偿的26626.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检查费和剩余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74313.18元的70%计款122019.23元;两项合计205392.53元。 二、被告***、新乐市锦泽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不再赔偿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267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负担2415元,原告***负担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