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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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平山县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4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