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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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港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133.7元(20191元×70%)。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030元,由被告承担2821元,原告承担120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