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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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被告温州市帆顺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支付货损赔偿款1070376.64元人民币及其利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7元,由被告温州市帆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