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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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 深圳市优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600000元及借款利息3154274.25元、复利81087.65元; 二、被告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按年利率9%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48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算,复利以借款期内利息3154274.2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算,罚息产生的复利以每季度末月20日产生的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算,其中,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产生的罚息为首次计算罚息复利的基数); 三、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在被告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l0%股权在被告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在被告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深圳市优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39.72元,由被告重庆市恒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东 鹏 审 判 员 郝 绍 彬 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罗 宇 书 记 员 刘 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