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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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元恒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含质保金)592481.38元及违约金(以592481.3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元恒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违约金19943.21元; 四、驳回四川天元恒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90元,由四川天元恒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89元,由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1元。鉴定费62000元,由四川天元恒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由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7元,由四川天元恒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07元,由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