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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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赣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上诉人***直接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4752.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39元,由上诉人***负担900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478.39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负担的478.39元由其向上诉人***履行义务时双方自行结清。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39元,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