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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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艾合米特力·买买提力508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艾合米特力·买买提力鉴定费560元。 三、驳回原告艾合米特力·买买提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艾合米特力·买买提力负担85.2元,被告***负担1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