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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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0312.52元、违约金13515.63元及利息33992.21元;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2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432元,由***负担5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