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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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莱顿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莱顿宝富塑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具体债务金额为:垫付款本金人民币19408673.09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为11082814.17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408673.09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垫付款本金人民币19871305.56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为15608910.52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871305.56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276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797元,由江苏莱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江苏莱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