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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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翔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进出场费9000元、租赁费76266.67元,合计85266.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38元,由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4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原告***承担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