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邢台旭泽玻璃有限公司 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 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2013090.12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2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 二、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对被告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17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邢台旭泽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邢台旭泽玻璃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