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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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 湖北惠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与***、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支付19387506.85元。 四、驳回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120元,由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和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120元,由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和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