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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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 湖北惠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以23423986.85元受让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三、驳回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120元,由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承担51200元,被告***承担158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