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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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9372.6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3953.97元(截至2020年6月10日)、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6月10日为198.7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9372.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0年6月10日为443.41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953.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12992元。 二、对***、***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907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1元减半收取为3220.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640.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