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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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 无锡艾斯来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与无锡艾斯来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 二、无锡艾斯来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2674.55元、物业费90206元及水电费117744元,合计350624.55元,扣除无锡艾斯来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故无锡艾斯来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50624.55元; 三、无锡艾斯来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250624.5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四、驳回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4元,减半收取计4612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32元(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63元、无锡艾斯来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69元,无锡艾斯来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诉讼费用直接向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