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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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本金980999.92元及期内欠息28212.6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8月12日为462.34元,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80999.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8月12日为543.95元,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21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再上浮50%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55862元; 三、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无锡市溪岸景园一区53-201室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19715元,由***负担。此款,已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