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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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市昕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3民初8757号 原告:无锡市昕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缪利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 负责人:蒲景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市昕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昕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件受理费。 本案按无锡市昕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琪霖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优育 书记员陆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