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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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9572.4元(在该款中扣减17834元支付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78元,减半收取4639元,由***负担2945元,***、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7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