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途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54000元;

二、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台州途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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