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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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5833.25元、期内利息45120.29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20年9月2日为2657.09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95833.25元为基数,按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20年9月2日为2819.31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120.29元为基数,按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再上浮50%计算)。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21694元。 三、对***、***的上述第一、二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提供抵押的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02292号项下的房屋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5元,减半收取为5227.50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9447.5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