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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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支付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的房屋租金547502.10元及利息(以182500.7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4月29日起、自2018年4月29起、自2019年4月29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47502.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交付无锡市金太湖国际城1388号商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3元,减半收取为4931.50元,由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