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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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乔口支行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口支行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口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解除登记在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的房产上的、抵押权人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口支行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被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口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口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