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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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残骸补偿费27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偿付扫测费14.1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4.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43万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5225元,由原告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7元,由被告***负担3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