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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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和辉盛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34392元及利息(以2343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自2019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违约金46878.4元; 三、第三人佛山市和辉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3000元及其占用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为491.91元,其余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佛山市高明区*************************公寓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3元,减半收取33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7.8元,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748.2元,第三人佛山市和辉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被告、第三人各自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缴纳;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973.7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财产保全费本院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