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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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2219.5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1月19日的到期利息5051.42元、罚息4562.62元、复利571.05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2219.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9.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29.61元,被告***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