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宁杰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2414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24146.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给原告陕西宁杰工贸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0440.29元,原告负担15167.36元,被告负担5272.93元(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40.29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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