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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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景胜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景胜酒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875元及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1、以人民币2487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人民币2487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景胜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元,原告东莞市景胜酒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景胜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8元,由被告***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