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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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东方邮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8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被告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00(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